税收体系和制度
澳门拥有独立的税收体系,具有低税收的特征。作为自由港,澳门不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澳门现行税收体制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其特点是税种少,税负轻,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征收管理,课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目前有主要税种如下:(1)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2)营业税;(3)职业税(个人所得税);(4)房屋税;(5)消费税;(6)机动车辆税;(7)旅游税;(8)印花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所得补充税属于累进税,税率为3%至12%。自2014年开始,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收益豁免增至60万澳门元。根据第21/2021号法律《2022年财政年度预算案》,2022年度所得补充税分为两个税阶,可课税年收益60万澳门元以下免税,60万澳门元以上部分税率为12%。
属于下列情况可免征所得补充税: (1)政府、地方自治机构或公益行政团体支付给其服务人员的薪俸、薪金及其他 报酬;(2)不构成职业税的可课税资料的收益; (3)互助团体运用其资金所得的收益; (4)被承认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宗教团体或组织的收益;(5)个人或团体因须遵守特别税收制度以代替所得补充税,或须向澳门缴付年饷 或分享,均经由特别法例或与政府签订合约指明豁免所得补充税者;(6)机构、社团、团体、会社、公共组织及其他法人,除法定豁免外,其可课税 收益或利润的首2万澳门元;(7)纯粹从工作取得的个人总收益; (8)住所或实际管理场所设在外地的航空企业在澳门经营航空器业务及其补充业务所获取的总收益,但以住所或实际管理场所设在澳门的性质相同的企业亦获相应豁免,且航空运输协定或公布于政府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已承认互惠者为限;(9)在澳门特区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央企业债券 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买卖、被赎回或作其他处置所取得的收益。对于上述第(5)项所指的个人或团体,其豁免不包括分派给股东的利润或分派给 股份持有人的股息。根据第21/2021号法律《2022年财政年度预算案》,2022年度税务优惠:课征2021年度所得补充税的免税额为60万澳门元;在澳门注册且已于财政局登记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其开支的可课税收益,若涉及用作创新科技业务研发首300万澳门元的开支,可获扣减3倍可课税收益,其余用作同一目的但超过以上所指限额的开支,则获扣减该开支金额2倍的可课税收益,总扣减上限为1500万澳门元;从葡语系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补充税,但以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者为限;在澳门发行的债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买卖、被赎回或作其他处置所取得的收益,均获豁免所得补充税。
【营业税】所有工商业活动均须办理营业税税务登记及缴纳营业税。税率按经营业务而定,金额一般为每年300澳门元,而银行业的营业税税款则为每年8万澳门元,另须附加5%凭单印花税。需要补充的是,特区政府自回归后已豁免工商业活动缴纳营业税多年。根据第21/2021号法律《2022年财政年度预算案》,2022年度税务优惠:豁免缴纳。【职业税(个人所得税)】所有从受雇及自雇获得的工作收益均构成职业税课征对象。工作收益是指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额外的报酬,不论该类收益是货币或实物形式,也不论收益的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货币。职业税属于累进税,税率Zui高为12%。职业税纳税人分为两大类:受雇(散工或雇员)及自雇人士(自由职业)。符合《职业税章程》第4条规定的收益,属于不课税收益。《职业税章程》第36条第2款规定,非澳门本地居民而获聘用在澳门短暂工作的艺术家、演说家、科学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其报酬尚未超过免税额,仍需援引《职业税章程》第7条所指税率,征收至少5%的职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