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单位签订贸易合同后,出于经营需要,进出口单位或报关服务单位。一般都会对应税货物自行核算应缴的税费。税费核算不能简单地直接以合同或发票价格进行计算,而是需要安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确定的步骤是先行对照审价法规审查合同或发票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的规定,确定成交价格后进而确定完税价格,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税费的核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过程
一是,贸易合同或发票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关系。进出口货物Zui基础的价格为贸易合同的价格,它在进出口环节具体体现为发票价格。贸易中的合同及发票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其定价是自由意愿的表达。
成交价格在海关有特定的含义,要符合实付、应付、销售的定义和价格调整等核心要素的严格要求。如果合同及发票价格所体现的支付价格符合成交价格的规定,则该合同及发票价格可被海关接收,并以该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果海关不接受该价格为成交价格,则需要另行估定价格。
二是,成交价格与完税价格的关系。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的两个概念,不应混淆。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其审查确定的首个方法是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在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时,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成交价格,还包含起卸前(针对进口货物)或装卸后(针对出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进口货物为例,当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起卸前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而当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完税价格与成交价格不再有必然联系。
此时,完税价格需通过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或依次通过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确定
/《审价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上述完税价格定义出发,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应从成交价格审查确定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审查确定两个角度进行。不同估价方法的选择适用
《审价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上述完税价格定义出发,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应从成交价格审查确定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审查确定两个角度进行。1、成交价格方法的审查确定
成交价格审查确定的过程,即为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应用过程。出口单位应按照《审价办法》规定,重点从出口成交价格定义角度,对合同或发票价格进行评估。
(1)是否符合《审价办法》中买方、卖方的规定
核对出口货物的交易双方是否符合法定买方、卖方的规定。例如,发票上体现的出口人为代理人还是实际货物卖方,进口人是货物的收货人还是实际货物买方。如交易双方于买卖双方的法定要件存在差异,则报关企业应重新核实交易的实际买卖双方及其相关贸易单证。
(2)是否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销售概念
出口销售是确定出口货物是否存在成交价格的前提条件。如交易不符合销售定义,则销售部存在,也就不能使用成交价格方法估价,而应采用其他方法估价。
例如,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国内企业运往境外开展工程建设的自有设备,是否存在实际销售行为;出口货物是否为样品,有无实际交易价格等。如交易不符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则报关单位应采用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应申报的货值。
(3)是否符合《审价办法》关于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款项的规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包括我国卖方向国外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款项总额。例如,是否存在货款分批次收取的情况;是否存在境外买方根据我国卖方要求,将部分货款转付给第三人账户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将发票价格还原为实际支付价格。
2、成交价格方法以外估价方法的审查确定
合同或发票价格不能被认定为成交价格的,完税价格需另行确定。以下情形将无法使用成交价格方法:
(1)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要求的。
(2)海关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否定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不符合海关价格审核的程序性规定,如未在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批准的延期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其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
凡属于上述情形这一的,则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应依次采用相同、类似直至合理方法等其他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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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审查确定《审价格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对该项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理解。
1、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已经包括在成交价格中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相关费用予以扣除。例如,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应税出口货物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为CIF东京,价格为10000元人民币,其中运输费1000元人民币,保险费100元人民币。应该贸易术语情况下,货物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装载后运费及保险等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可予以扣除,则:
FOB价格=10000-1000-100=8900(元人民币)
2、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未包括在成交价格中
因装载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不属于出口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上述费用无须另行计入。
3、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包括在成交价格中
如果出口货物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则无须重复计入上述费用。
例如,我国卖方以FOB条款向国外买方销售货物,因FOB条款已经包含了货物价值及境内发生的各类费用,则确定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用重复计入该类费用。
本处中的“输出地点”,是指出口货物装载到国际航行的运输工具上的地点。
“装载前 ”是指货物装载行为开始之前。
“输出地点装载前”是指出口货物运到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地点装载行为开始之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范围,同进口相关问题的理解。
4、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未包括在成交价格中
采用EXW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会出现上述情况,此时需要将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
我国工厂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均由国外买方承担,这些费用需计入该货物的出口完税价格中。
例如,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应税出口货物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为EXW,货物价格为10000元人民币,另有工厂到码头运输费用1000元人民币,保险费100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应计入货物价格,则:
FOB价格=10000+1000+100=11100(元人民币)
需要特别注意,在应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装载前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已经包括在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的,在确定完税价格时,无须另行计入,重复计算。
只有装载前的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未包括在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才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
应用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价格确定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国内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不是必须计入的项目,应根据实际估价的方法灵活确定。
如在采用相同货物估价方法另行估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采用的相同货物价格为CIF、FOB等价格情况下,则不必另行考虑国内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审核及计入;但采用的相同货物价格为EXW价格情况下,则需要审核并计入相应的国内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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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术语价格转换及确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在操作层面,我国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以FOB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如出口货物采用其他术语成交,均需视情况将其他术语转换为FOB术语价格。出口货物以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应进行适当转换。
CIF术语下
出口货物FOB价格=CIF-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CFR术语下
出口货物FOB价格=CFR-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
EXW术语下
出口货物FOB价格=EXW+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其他贸易术语成交比照上述酌情换算。
确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需注意,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扣除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不应直接采用FOB价格作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境内口岸)价格-出口关税。
因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得到: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以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应进行适当转换。
CIF术语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CIF-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
CFR术语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CFR-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1+出口关税税率)
EXW术语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EXW+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
其他贸易术语成交,也应比照上述的酌情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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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查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