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其新增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投资障碍情况的报送要求;明确了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的报送要求;强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并购、返程投资等几类情况的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强调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两年,逾期将失效;强调失信联合惩戒。
对外投资管理更细化
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研究所博士王是业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建立“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制度”是新时期中国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其在简政放权、简化事前审批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对外投资风险,推动对外投资行稳致远和高质量发展。而《实施细则》为这一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王是业看来,与已有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比,《实施细则》体现了鲜明的特色。一方面,《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测,要求企业定期报告跨境资金流动、项目建设进展、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这将便于主管部门掌握对外投资的发展动态,识别对外投资异动和潜在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实施细则》增加了企业报告突发和重大不利事件的内容,要求对外投资企业时间通过系统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事件、恐怖袭击、重大灾害、政策变动、负面舆论等情况。基于此,主管部门可及时掌握前方企业面临的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指导企业进行妥善应对。管理部门还可以对掌握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相关境外投资企业发布风险预警,指导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实施细则》还增加了企业境外合规建设的情况,要求企业报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遵守法律、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等事项,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视,有助于推动对外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参与度增强
据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继2018年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后,商务部针对ODI(境外直接投资)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要求作了明确和细化,并额外提出了补充要求。
王是业分析称,《实施细则》还提到,企业可定期向主管部门反映东道国投资障碍情况。“当前经济全球化正面临着保护主义的挑战,部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有所增加,中国企业在部分东道国(地区)的经营活动可能面临制度性成本上升的局面。”王是业说道,在收集企业投资障碍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可通过经贸联委会等平台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对话协商,降低企业准入和经营障碍。
王是业认为,从《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制度增强了对外投资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参与性,在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搭建了高效的信息交互平台。这既有利于管理部门全面、动态、准确地掌握对外投资情况并开展分析预警和政策引导,也有利于企业及时反馈自身遇到的困难,获得的服务和支持。
《实施细则》还将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等现代化治理手段运用到对外投资管理当中。王是业表示,这大大提高了对外投资管理效率,也显著扩大了管理的覆盖面,提升了管理的实时性、动态性,提高了政策制定的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