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将旧设备(2015年购入)出口国外,目前是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呢?还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答: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