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于产品出口时,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的内容向海关填报报关单,填写出口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单位等信息,证明产品报关离境。报关单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时效作废。报关单一般多久之内一定要完成出口退税的,不然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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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企业于产品出口时,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的内容向海关填报的单据。经海关查验确认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产品报关离境的重要证据,也是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重要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单位、总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合同协议、贸易性质、消费国等项目。 为了便于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我国从1989年10月1日开始,出口货物报关单特增加一联为 “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未用联”,经海关查验盖章后,由企业随同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上报给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这是税务机关审查出口产品退税的合法证明之一。
用于确认货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进口,是海关出具的进出口的正式凭证。其作用为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结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