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DI)及外商直接投资(FDI)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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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深圳ODI,发改委备案,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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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直接投资(ODI)

1.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②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③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④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⑤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⑥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⑦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⑧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2.境外投资项目(ODI)核准、备案的范围

核准管理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

①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②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①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②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③根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④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①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②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③新闻传媒;

④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备案管理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①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③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2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境外投资项目(ODI)核准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资主体情况;

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③项目对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④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①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②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③不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④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4.境外投资项目(ODI)备案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标准

①境内公司好成立满1年以上(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②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③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高于5%,越高越好;

④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低于70%,越低越好。

⑤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申报流程

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外汇局三个部门,以下流程并无先后顺序。

①发改委立项

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发改委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发改委负责监督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②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③外汇管理局备案

外汇局负责监督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

与ODI对外投资一样,外商想要合法合规的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也需要先在中国相关负责部门办理备案。

1.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备案?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①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②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③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行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以及《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设立或变更事项。

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①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③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④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⑤合并、分立、终止;

⑥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⑦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⑧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注意事项:

①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②变更事项涉及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③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④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⑤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⑥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2.外商直接投资(FDI)设立备案或变更备案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②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③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⑦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⑧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境外直接投资(ODI)所需材料

①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境内公司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②境内投资主体较近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③企业财务报表;

④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

⑤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社区、环境等尽职调查结论);

⑥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⑦境内公司法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境外公司章程以及翻译件 (如果境外公司已存在);

⑨提供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

⑩若为并购需要出具并购相关合同、协议、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自有资金证明)、或对账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

⑪发改委备案请示文件。

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申报流程

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外汇局三个部门,以下流程并无先后顺序。

①发改委立项

②商务部审批发证

③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

与ODI对外投资一样,外商想要合法合规的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也需要先在中国相关负责部门办理备案。

1.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备案?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①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②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③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③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④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⑤合并、分立、终止;

⑥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⑦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⑧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注意事项:

②变更事项涉及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③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2.外商直接投资(FDI)设立备案或变更备案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⑦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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