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