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口关税设置Zui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适用Zui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Zui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Zui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 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 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4.适用普通税率
原产于以上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在关 税配额内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进口货物有多个税率时,如何适用?
适用Zui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注: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关于“零税率”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莫桑比克、南苏丹、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乍得、中非、阿富汗、也门和瓦努阿图共2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多哥、厄立特里亚、科摩罗、利比里亚、卢旺达、尼日尔、赞比亚、东帝汶、柬埔寨、缅甸、尼泊尔和萨摩亚共14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95%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60%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