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对电磁兼容的定义是:系统或设备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不对其他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电器设备电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欧盟各成员国关于电磁兼容的法规协调一致,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强制性实施,现行的指令为2004/108/EC。更新的EMC指令的编号为2014/30/EU,它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三.CE-EMC认证的核心要求:
电磁兼容指令CE认证要求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以免干扰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以使产品在正常条件下能正常运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设备所发射出的、低于工业标准所允许的限值的电磁波干扰。)
四.电磁兼容CE认证所需资料:
1.产品说明书;
2.产品结构说明;
3.产品电原理图及印刷电路板图;
4.产品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
5.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6.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7.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