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境舱单: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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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境舱单: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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