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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栏”如何正确填制?

更新:2024-05-13 08:08 发布者IP:116.30.179.23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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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和“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方面,对降低进口商采购成本,提升出口货物竞争力具有重大作用,被形象的视为“纸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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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中Zui核心的内容就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判定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是否能够申办原产地证书进而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下原产地标准和常用原产地证书中“原产地标准栏”的填制规范。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核心部分,指的是出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通常在原产地证书上会有专门的栏目,用专门的字母或符号来表示。判定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质一般有以下三种标准:
1、完全获得或生产
在一国(地区)生长、开采、收获的动植物和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一般不含外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其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一国(地区)境内完成。

2、原产材料生产
原产材料生产是指产品由获得原产资格的原材料生产或制造。

3、实质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在一国(地区)境内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后获得了新的基本特征。当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一般以Zui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又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增值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
(1)税则归类改变
指当一项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协调制度》中的不同章、品目或子目时,即可视为该货物经过制造加工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2)增值百分比或从价百分比
按照Zui终产品与进口部分或原产部分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衡量货物的加工程度,以确定产品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
(3)制造或加工工序
指有关产品在一国(地区)生产过程中,必须经过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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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填制规范
1、普惠制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完全获得或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的,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此栏可留空。
(2)含非原产成分的货物,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a.欧盟、挪威、土耳其: 填写“W”,其后填写出口货物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 96.18;属于给惠国成份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故如果完全采用给惠国成份和本国成份,则该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
b.加拿大: 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货物出厂价的40%,填写“F”;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非原产成分不得超过货物离岸价的50%,填写“Y”, 并标注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48%。由一个或多个享惠国制造或加工,并Zui终在一个享惠国完成的货物,填写“Pk”;
d.澳大利亚、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货物出厂成本的50%,此栏可以留空。

2、非优惠原产地证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企业无需填写。企业在确定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后申报时,系统会根据企业第8栏填写的货物HS编码自动获取前4位。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附件1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原产产品)b款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缔约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
a.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注明只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填写“WO”,该标准为此类产品的唯一标准;
b.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含非原产成分的产品,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填写“PSR”。
(4)产品在缔约一方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议定书附件1第四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相关规定,且不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产品,符合4位税则归类改变的,可填写CTH;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也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b.其他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应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在一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字母“A”;
(2)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Zui终制得或加工, 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 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条(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3)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Zui终制得或加工,Zui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填写“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积成分的总价值与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4)货物满足协定项下部门《协议》原产地规则的,填写字母“E”+原产地标准(如“E”CTH)
《协议》原产地规则清单内的非完全原产产品,依次适用清单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及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一)的规定,若产品不能满足清单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再适用第三条(一)的规定。

5、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由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4)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的,填写“OP”。

6、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是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3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PSR”。

7、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应填写每项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二章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或附件2-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符合《议定书》第二章(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且满足《议定书》第二章(原产地规则)及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其他相关规定的,填写“RVC”。
(4)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第二章(原产地规则)相关要求的,填写“PSR”。

8、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原产地规则,在出口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P”;
(2)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符合《协定》第十五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规定,原产于缔约一方的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 ,且Zui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符合《协定》第十六条(累积原产地规则)规定,中国巴基斯坦累积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且Zui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填写累计成分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注:目前《协定》尚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9、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成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填写“WP”;
(3)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 填写“PSR”;
(4)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如“PSR”50%。

10、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中国—新加坡关于升级〈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产品)或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P”;
(2)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由符合《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及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中国—新加坡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写“RVC”;
(4)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化学反应标准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

11、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四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协定》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
(4)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协定》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PSR”+区域价值百分比,如“PSR”80%。

12、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仅使用符合《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3、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是根据《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三条(完全获得的货物)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4、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是根据《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3条或者其附件二的产品特定规则的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是在缔约一方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一方或双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5、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规定,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由非原产材料生产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填写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4)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6、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
第12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应加填写“ACU”、“DMI”或“FG”, 如填写为“PSR ACU”。


温馨提示
欲详细了解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标准内容,可参阅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2、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4、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和“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在享受进口国关税减免方面,对降低进口商采购成本,提升出口货物竞争力具有重大作用,被形象的视为“纸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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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中Zui核心的内容就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判定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是否能够申办原产地证书进而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重要依据。
下面,我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下原产地标准和常用原产地证书中“原产地标准栏”的填制规范。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核心部分,指的是出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通常在原产地证书上会有专门的栏目,用专门的字母或符号来表示。判定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质一般有以下三种标准:
1、完全获得或生产
在一国(地区)生长、开采、收获的动植物和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一般不含外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其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一国(地区)境内完成。

2、原产材料生产
原产材料生产是指产品由获得原产资格的原材料生产或制造。

3、实质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在一国(地区)境内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后获得了新的基本特征。当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一般以Zui终使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又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增值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
(1)税则归类改变
指当一项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协调制度》中的不同章、品目或子目时,即可视为该货物经过制造加工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2)增值百分比或从价百分比
按照Zui终产品与进口部分或原产部分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来衡量货物的加工程度,以确定产品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
(3)制造或加工工序
指有关产品在一国(地区)生产过程中,必须经过特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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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填制规范
1、普惠制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完全获得或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的,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此栏可留空。
(2)含非原产成分的货物,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a.欧盟、挪威、土耳其: 填写“W”,其后填写出口货物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 96.18;属于给惠国成份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故如果完全采用给惠国成份和本国成份,则该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
b.加拿大: 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货物出厂价的40%,填写“F”;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非原产成分不得超过货物离岸价的50%,填写“Y”, 并标注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48%。由一个或多个享惠国制造或加工,并Zui终在一个享惠国完成的货物,填写“Pk”;
d.澳大利亚、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货物出厂成本的50%,此栏可以留空。

2、非优惠原产地证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企业无需填写。企业在确定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后申报时,系统会根据企业第8栏填写的货物HS编码自动获取前4位。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附件1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的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第二条(原产产品)b款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缔约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产品符合《议定书》附件1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
a.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但注明只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填写“WO”,该标准为此类产品的唯一标准;
b.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含非原产成分的产品,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填写“PSR”。
(4)产品在缔约一方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满足议定书附件1第四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相关规定,且不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产品,符合4位税则归类改变的,可填写CTH;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也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b.其他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应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在一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字母“A”;
(2)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Zui终制得或加工, 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 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条(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3)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Zui终制得或加工,Zui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填写“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积成分的总价值与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4)货物满足协定项下部门《协议》原产地规则的,填写字母“E”+原产地标准(如“E”CTH)
《协议》原产地规则清单内的非完全原产产品,依次适用清单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及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一)的规定,若产品不能满足清单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再适用第三条(一)的规定。

5、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由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4)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的,填写“OP”。

6、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是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3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PSR”。

7、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应填写每项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二章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或附件2-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符合《议定书》第二章(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且满足《议定书》第二章(原产地规则)及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其他相关规定的,填写“RVC”。
(4)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第二章(原产地规则)相关要求的,填写“PSR”。

8、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原产地规则,在出口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P”;
(2)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符合《协定》第十五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规定,原产于缔约一方的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 ,且Zui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符合《协定》第十六条(累积原产地规则)规定,中国巴基斯坦累积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且Zui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填写累计成分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注:目前《协定》尚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9、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成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填写“WP”;
(3)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 填写“PSR”;
(4)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如“PSR”50%。

10、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中国—新加坡关于升级〈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产品)或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P”;
(2)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由符合《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及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中国—新加坡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写“RVC”;
(4)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化学反应标准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

11、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四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协定》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
(4)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协定》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PSR”+区域价值百分比,如“PSR”80%。

12、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仅使用符合《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3、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是根据《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三条(完全获得的货物)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4、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是根据《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3.3条或者其附件二的产品特定规则的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是在缔约一方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一方或双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5、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规定,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缔约一方由非原产材料生产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填写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例如“40%”。
(4)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16、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
第12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协议》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货物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应加填写“ACU”、“DMI”或“FG”, 如填写为“PSR ACU”。


温馨提示
欲详细了解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标准内容,可参阅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2、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4、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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