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办理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指南(2024商务部新规定)
3月20日,巴格达大学礼堂内人声鼎沸。一场名为“支持共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及其对伊拉克经济的带动作用”的会议正在举行。台上,多位伊拉克知.名人士先后发表演讲;台下,政商学界代表热烈讨论,畅谈加强伊中合作的想法。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的基本事由;
2、境外投资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件等文件的复印件、公章);
3、境外企业中英文名称、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
4、投资规模、包含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投资额。
5、中方投资的构成;
6、投资项目情况分析(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7、项目意义(包括带动出口、获取技术、获取或建立营销网络、创在当地就业和税收等情况);
8、与并购方签订的并购协议或计划书(并购类投资提供)。
境外投资备案现在审批较严格,涉及投资量越大难度越大。
深圳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指南(2024商务部新规定)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近几年,有国内企业投资人来马尔代夫投资渔业资源等项目,由于马 方很多领域实行准入限制,导致只能以当地人名义注册经营企业。蕞初的合作顺利,但当出现利益冲突时,马合作方可能强行占有企业,从而 导致我投资方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