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掌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文书对外使用,需办好香港律师事务所公证认证手续, 办理何种公证和认证应该根据文件使用地不同而定。
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需根据指定地区用证部门要求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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