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或成套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目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相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一般租赁交易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与出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属干表内融资(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35条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这一条的规定就给融资租赁合同作了定义,表明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体现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交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贸易。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的有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立法中zui重要的内容。世J各G都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交易,应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合同法》认真借鉴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立法的经验,把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专章立法,完全从《民法典》的基本要求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做了zui简明的表述,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相互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民法典》第735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还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出租人必须按承租人与出卖人商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的币种,履行买卖合同中买方主体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收取了买受人(出租人)支付的价款后,就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出卖人要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交货、质量B证、维修服务等对买受人的义务直接对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必须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可按与出租人、出卖人的约定,行使索赔的权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的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无不正当充分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互为前提,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是要通过买卖合同来实现的,即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生效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这就清楚地看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传统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中的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两个合同中分别履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是不能将两个合同割裂开的,买卖合同一旦履行,买受人支付货价,出卖人zhuanrang所有权,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zhuanrang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这个根本不同的法律特征又是完全独立的。出卖人不能对出租人的租赁收益主张权利,承租人也不能因买卖合同中出现的非出租人责任问题而拒付租金。《民法典》第747条明文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未予选择租赁物除外”。这条规定就是对出租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免除,这种免责独特的有效性,各国判例都承认。(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要求购买。表现形式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融资租赁合同的这一重要法律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的区别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之一,是缔约意思不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租赁物,并非是出于承租人的需要和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而是依自己的需要并按自己的要求购买,其购置物件,也服务于出租的目的,但购置行为与个别的、特定的租赁合同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关联。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但要按照承租人要求购买租赁物,在多数情况下还只能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其购置物件的行为是与其出租物件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共同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内容。区别之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租赁合同也存在着根本差异,其主要表现:其一,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其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将原物返回的合同,属有偿使用财产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合理使用收益,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维修义务,并承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的税捐等,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就返还租赁物。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以及出租人得以免除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其二,租赁期届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出租人就收回租赁物,当事人也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融资租赁合同期届满,对租赁物享有留购、续租、退租的选择权。唯留购权发生所有权转移。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关系,有人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就是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并将租赁物出租,达到融资的目的,以解决其一次性购买标的物所需资金的不足,从这点上看,承租人等于是向出租人借贷,但其此时并不是从出租人处取得租赁物或货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取得租赁物或货币的使用权,并以租金的形式偿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对价和费用。其根本的区别在于:其一,合同主体的区别。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是三方,即: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两个合同的标的是同一的,但两个合同又是独立的。两个合同的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商是合一的,但其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其二,借款合同只涉及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转移交付,而不涉及物件的使用关系。其三,租金和利息计算方法不同。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贷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要支付利息,利息计算除按双方合同约定外,还需符合国家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超出部分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的是租金,租金计算包括购置物件中的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四)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目前,我国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公司和其他法人不能为作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特征。三、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一)直接融资租赁(又叫:简单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月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直接租赁方式,是由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出租人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投资效益。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案例】:云南某集团公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其子公司融资0.5亿元采购其急需的建筑设备。该子公司采用直接租赁购买该两台建筑设备,主要是供其中标某地铁项目的施工所用,云南该公司为了能够实现项目设备投资与项目成本回收周期的正向匹配,选用了直接租赁的方式,由租赁公司委托其自行购买设备后,以租赁的方式获取此设备的使用权,此次融资模式有效的缓解了企业在项目前期的资金压力,实现项目资金的有效搭配。(二)售后回租(又叫:返还式租赁)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售后回租具有以下优点: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售后回租具有以下交易特点: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案例】:武汉某公司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为武汉城市轨道建设获得了额度为25亿元的建设资金。武汉该公司将轨道交通部分设备和车辆资产,出让给融资租赁公司,3年内可根据需要提款25亿元,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以上资产。租赁期内,融资租赁公司只享有以上资产的名义所有权,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城市轨道建成后,在武汉该公司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资产残余价值后,可重新取得所有权。(三)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第三者权益租赁、融资租赁,其乃是介于承租人、出租人及贷款人间的三边协定;是由出租人(租赁公司或商业银行)本身拿出部分资金,加上贷款人提供的资金,以便购买承租人所欲使用的资产,并交由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后,应定期支付租赁费用。通常出租人仅提供其中20%~40%的资金,贷款人则提供60%~80%的资金。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百分之百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搏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之一。是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三方之间的协议安排。特点是:承租人使用资产并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购买资产,将其交付于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但出租人的出资金额不低于该项资产价格的20%—40%。贷款人提供剩余的资金,并向出租人收取利息。这种贷款无追索权,一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有义务向贷款人偿债,但贷款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保护自己:(1)对出租资产具有第yi留置权;(2)若出租人发生债务违约,承租人必须将租金直接支付给贷款人。租赁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借资人,既要收取租金又要支付债务。这种融资租赁形式由于租赁收益一般大于借款成本支出,出租人借款购物出租可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故被称为杠杆租赁。杠杆租赁至少有三方面的人参与:贷款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时,出租人自筹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的20%~40%的资金,其余60%~80%的资金由银行或财团等以贷款提供,但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这样,在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出租人按其国家税法规定就可享有按设备的购置成本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减税优惠。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或财团,以此作为其取得贷款的担保,每期租金由承租人交给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财团,由其按商定比例扣除偿付贷款及利息的部分,其余部分交出租人处理。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案例】:
A铁矿是中国冶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某铁矿公司的合资项目,1988年初开始动工建设,1990年初正式投产,位于澳大利亚的西澳州著M铁矿产区。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澳大利亚zui重要的铁矿项目开发,采用了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A铁矿采取的是一种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国冶金某公司,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全资子公司在项目合伙结构中持有40%的权益,澳大利亚铁矿公司持有60%的权益,项目融资由合资双方联合安排,融资的债务责任由合资双方分别承担。铁矿项目属于资源性项目,前期投资高,项目折旧、摊销和税务抵免额都很高;项目前10年需要相当大的追加投入,用于采矿设备方面,限制了项目前期的债务偿还能力。利用这些特点,安排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在项目前期,通过税务亏损来实现债务偿还,不需要使用项目的现金liuliang。(四)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yi出租人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委托租赁是金融租赁的一种形式。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为充分利用设备并获取一定收益,愿意将设备出租的一种租赁。在这种方式下,拥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不是自行寻找承租人,而是委托租赁机构代为其寻找承租人,而后由出租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一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机构不垫资,也不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而仅按照委托人(拥有多余闲置设备的单位)的要求代为办理租赁,只收取经双方商定的委托租赁费。委托租赁具有以下特点:1、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2、委托租赁可以实现集团公司或关联方资金注入方式的多样化;3、委托租赁也可以使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调节客户税前利润,调整所得税支出;
4、委托租赁可以使资金使用方和资金委托方二者关系清晰,便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例】:A公司为C厂商的母公司,委托B融资租赁公司为C厂商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该厂要购买账面价值为5亿元的产品生产线,欲以融资租赁方式替代银行贷款进行融资,故由A公司牵头联络B融资租赁公司,并为B租赁公司提供资金为C厂商融资购入该生产线,之后按照《资金协议》的规定,B公司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后,将C厂向其支付的租金交付给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只是相当于中介,该租赁物件不计入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收取的手续费仅以其他营业收入的形式计入利润表中。与该租赁物件相关的资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不由租赁公司承担。
(五)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zizhi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其方式是,由一家融资性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部分租赁融资额来自其它的一家或多家融资性租赁公司。它们的相互关系仍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这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方式。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各家租赁公司同作为牵头人的租赁公司订立体现资金信托关系的联合租赁协议。牵头人同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同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同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同类合同毫无差别。
(六)转租赁
转租赁简称转租,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yi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yi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yi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zhuanrang租赁合同。租赁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转移该资产。至于转租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则由新租约的特点决定,可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或作经营租赁处理。或作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处理。若原租约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但符合融资租赁应具备的其他两个条件:租赁期长于或等于租赁资产预计经济寿命的75%;或zui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高于或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原承租人也可以经营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销售式融资租赁等方式转租新租约不可包含所有权将转移、或允许承租在租期届满时以名义价款购入租赁资产的条款。若原租约属经营租赁性质,转租也只能是经营租赁。无论在哪种租赁方式下,原租赁下尚未摊销的租赁资产余额,一般应作为新租赁的租赁资产的成本处理。转租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zui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yi承租人不是设备的zui终用户,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案例】:某国有大型化工集团与租赁公司达成合作,累计为其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融资12亿元。该集团公司下属有子公司上百家,各子公司自身的融资能力参差不齐,母公司很难将各家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做统一安排,为了灵活应对,通过转回租赁的方式实现了子公司的融资便利,尤其使子公司获得了充足金额的中长期融资资金。转回租赁的应用可以有效帮助母公司实现其下属的zizhi较弱的子公司的顺利融资。
(七)风险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3.tigao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tigao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3.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