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3号令),海关总署就规范两仓管理事项发布公告。下面一起看看公告内容吧!
01完善两仓布局规划有关要求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2.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3.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海关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02提出两仓规范运作重点要求
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Zui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03完善两仓设置规范
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设置规范》,详见公告原文附件)进行建设。
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概念
1、保税仓库的定义和分类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公用型保税仓库,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二是自用型保税仓库,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可以是公用型的,也可是自用型的,分为四大类:一是液体保税仓库,存储原油、航空煤油、植物油等油气液体化工品;二是备料保税仓库,是加工贸易企业存储jinxian于供应本企业的进口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三是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四是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如存储特定商品的专用型保税仓库。
2、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和分类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两大类。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即国内货物先出口至仓库,再分拨配送至国外。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通常是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至仓库,再通过进口报关手续回流国内。
相关海关总署令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5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
1.简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流程。
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账册管理模式由“备案式”改为“记账式”管理,删除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范围条款中“经海关批准”表述;目前已全面使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取代纸本入仓清单和出仓清单,此次修改删除出口监管仓库署令中提交纸本清单的相关要求。
2.简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变更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取消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事项,删除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等事项变更前向海关书面报告的相关规定。
3.停止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仓库管理人员培训。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删除署令中关于“接受海关培训”的表述。
4.新增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限期提离规定及相应罚则。
部分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以及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长期未提离,存在监管风险。新增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限期提离规定以及相应罚则。
5.其他修改条款。
落实《对外贸易法》修改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规定,删除出口监管仓库署令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表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废止,对署令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考虑到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接受市场监督、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等多维度的管理,新增海关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表述。
/为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3号令),海关总署就规范两仓管理事项发布公告。下面一起看看公告内容吧!
01完善两仓布局规划有关要求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2.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3.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海关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02提出两仓规范运作重点要求
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Zui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03完善两仓设置规范
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设置规范》,详见公告原文附件)进行建设。
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基础概念
1、保税仓库的定义和分类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公用型保税仓库,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二是自用型保税仓库,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可以是公用型的,也可是自用型的,分为四大类:一是液体保税仓库,存储原油、航空煤油、植物油等油气液体化工品;二是备料保税仓库,是加工贸易企业存储jinxian于供应本企业的进口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三是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四是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如存储特定商品的专用型保税仓库。
2、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和分类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两大类。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即国内货物先出口至仓库,再分拨配送至国外。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通常是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至仓库,再通过进口报关手续回流国内。
相关海关总署令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5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
1.简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流程。
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账册管理模式由“备案式”改为“记账式”管理,删除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范围条款中“经海关批准”表述;目前已全面使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取代纸本入仓清单和出仓清单,此次修改删除出口监管仓库署令中提交纸本清单的相关要求。
2.简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变更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审批服务相关要求,取消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批事项,删除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等事项变更前向海关书面报告的相关规定。
3.停止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仓库管理人员培训。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有关培训、考核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7号),删除署令中关于“接受海关培训”的表述。
4.新增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限期提离规定及相应罚则。
部分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以及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长期未提离,存在监管风险。新增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限期提离规定以及相应罚则。
5.其他修改条款。
落实《对外贸易法》修改关于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规定,删除出口监管仓库署令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表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废止,对署令中相关表述进行修改;考虑到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接受市场监督、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等多维度的管理,新增海关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