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税收体系和制度
澳门拥有独立的税收体系,具有低税收的特征。作为自由港,澳门不对进口货物征 收关税。澳门现行税收体制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其特点是税种少,税负轻,由澳门 特区政府负责征收管理,课税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
目前有主要税种如下: (1)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3)职业税(个人所得税); (4)房屋税;(5)消费税; (6)机动车辆税; (7)旅游税; (8)印花税。
【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
所得补充税属于累进税,税率为3%至12%。自2014年开始,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收益豁免增至60万澳门元。根据第21/2021号法律《2022年财政年度预算案》,2022年度所得补充税分为两个税阶,可课税年收益60万澳门元以下免税,60万澳门元以上部分税率为12%。
设立企业的形式 【商业企业的形式】
在澳门设立商业企业的形式如下:
(1)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又称个人企业主,亦是旧法所指的独资商人。是一自然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者经营一商业企业。
(2)法人商业企业主。通常指商业公司,其成员以提供财产(金钱或劳务)作为公司组成的资本,共同从事盈利的经济活动,再将盈利分配予股东。法人商业企业主可分为无限公司、一般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
(3)经济利益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企业在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组成一个经济利益集团,以促进或发展彼此的经济活动、改善或扩展彼此的经济活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