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货人与报关行信用等级不一致,通关措施如何适用?
答: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法规法规依据: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6-01 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废止
发布日期2010-10-14 实施日期2011-1-1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14-12-1废止
发布日期2014-10-8 实施日期2014-12-1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5-1废止
发布日期2018-3-3 实施日期201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日期2018-5-29 实施日期201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发布日期2018-12-07 实施日期2019-02-0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03-0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229号
具体出处: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 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从公告的表述转换成业务场景:收发货人如果是gaoji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而委托的报关行为一般信用企业,在通关过程中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收发货人本应享受到的一些低查验率等激励措施会被资质较低的报关行资质所限制
收发货人与报关行信用等级不一致,通关措施如何适用?
答: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法规法规依据: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6-01 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废止
发布日期2010-10-14 实施日期2011-1-1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014-12-1废止
发布日期2014-10-8 实施日期2014-12-1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5-1废止
发布日期2018-3-3 实施日期201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发布日期2018-5-29 实施日期201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发布日期2018-12-07 实施日期2019-02-01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关于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03-0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229号
具体出处: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 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从公告的表述转换成业务场景:收发货人如果是gaoji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而委托的报关行为一般信用企业,在通关过程中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收发货人本应享受到的一些低查验率等激励措施会被资质较低的报关行资质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