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做公证的香港公司
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公证: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5.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6.继承过程触及大陆产业,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7.在内地发生诉讼时,有必要为香港提交诉讼依据;
8.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要,有必要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香港公证企业证明书类别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企业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