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一:
我们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进项的发票已经抵扣,请问是否还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答:不可以。
政策依据: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实务问答二:
我们是一所高等教育学校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由于其他原因,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请问还可以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吗?
答:可以。
政策依据: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实务问答三:
具体申请办理流程?
一、研发机构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分局”)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1.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办理备案。
二、研发机构进行退税申报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第二分局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意: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退税
第二分局根据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实务问答四: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来源:中税答疑
实务问答一:
我们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进项的发票已经抵扣,请问是否还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答:不可以。
政策依据: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实务问答二:
我们是一所高等教育学校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由于其他原因,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请问还可以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吗?
答:可以。
政策依据:根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实务问答三:
具体申请办理流程?
一、研发机构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分局”)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1.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办理备案。
二、研发机构进行退税申报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第二分局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意: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退税
第二分局根据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实务问答四: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研发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