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要先经中国委托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Zui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和的发展,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往来日益频繁,大量香港公司到中国大陆做投资,那么该如何判断自己的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律师公证呢?本文中,腾联集团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一起看下去吧!
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章的公证文书。依据中国大陆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下需要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对有关文件、现实或行动进行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对比分析
香港律师公证的由来: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有律师或其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以及签字式样都在大部分领事馆以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
中国委托人公证人公证:
中国内地的公证制度是沿用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异议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可以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则需要经过中国馆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
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
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6、收养内地孩童;
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
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
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
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香港刘律师公证文书范围:
个人认证类型: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
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企业公证文书类别: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决议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
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