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0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2、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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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 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1.登录“互联网+海关”
企业用户请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点击企业用户,进入登录或注册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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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信息
按照系统提示,注册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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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备案管理系统
进入中国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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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申请
在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内选择初次申请,并完善相关资料,上传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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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询
企业用户可以随时通过系统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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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知书查看
企业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的“我的通知书”版块查看各项通知书,并可根据个人需求,打印各项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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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出口食品通用申报要求
1.申报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食品的种类包括糖果类、坚果炒货类、肉制品类、罐头类、面制品类、蜜饯类、蜂产品类、蛋制品类、乳与乳制品类、饮料类、酒类、保健食品类、冷冻食品类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设定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3.管理要求
1.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3.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4.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4.申报要求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0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3、申请材料
线上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原件、扫描件各1份。
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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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前申请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1.现场查验
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隶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隶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5.复验
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正)。受理复验的海关或者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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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0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三)《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2、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要求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原件、电子版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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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 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1.登录“互联网+海关”
企业用户请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点击企业用户,进入登录或注册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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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信息
按照系统提示,注册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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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备案管理系统
进入中国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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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申请
在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内选择初次申请,并完善相关资料,上传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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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询
企业用户可以随时通过系统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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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知书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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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出口食品通用申报要求
1.申报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食品的种类包括糖果类、坚果炒货类、肉制品类、罐头类、面制品类、蜜饯类、蜂产品类、蛋制品类、乳与乳制品类、饮料类、酒类、保健食品类、冷冻食品类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设定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3.管理要求
1.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3.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4.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4.申报要求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0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3、申请材料
线上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原件、扫描件各1份。
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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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前申请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1.现场查验
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隶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隶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5.复验
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正)。受理复验的海关或者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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