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的形式
境外投资备案操作重点及难点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境内主体通过给第一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时,要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第一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02
银行应审核企业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信息,如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不一致,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原因,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并以《申请表》为准办理相关业务。
03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04
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综合查询-历史协议查询”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业务登记凭证》。
05
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在转股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06
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
07
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尚未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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