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助办理。
需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4.出口发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
2.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1)《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
3.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4.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1)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份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
(5)年度财务报表1份
(6) 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8.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1份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1份
(4)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1份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9.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
10.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
(2)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
(3)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
11.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
(2)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
(3)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1份
1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
13.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
(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
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助办理。
需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4.出口发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
2.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1)《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2)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1份
3.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4.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收汇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1份
5.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1)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份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
(5)年度财务报表1份
(6) 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7.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8.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1份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1份
(4)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1份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9.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
10.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
(2)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
(3)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
11.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
(2)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
(3)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1份
1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
13.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
(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