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经常会遇到提示“申报发票信息中商品名称与对应报关单信息中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疑点,这种情况会影响退税么?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已实际申报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在申报退税时,就要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体现的出口货物信息,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体现的购进货物信息相匹配。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时,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相符。如遇到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多种零部件,则应书面报告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否则,如被判定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不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