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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业务中运输单据与货权的问题

更新:2024-05-01 08:00 发布者IP:14.155.15.3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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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中,我们通常希望通过控制单据达到控制货权降低授信风险的目的。而运输单据多种多样,除海运提单以外还有空运单、铁路运输单、公路运输单、保税仓单、货物收据等,何种单据可以掌握货权,是否拥有全套单据就可以掌握货权,除单据本身以外,货权的掌握是否还要考虑其他合同或条约?为便于大家在实务中了解运输单据的种类及其基本特点,现将常用的运输单据予以整理,供大家在设计授信方案时参考。

1、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s of Lading)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提单经背书后可进行转让或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通常见到的正本份数是3/3,也有2/2和1/1的,无论正本几份,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即可提货,其他正本随之失效。

2、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的运输合同证明,有时简称海运单。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1)海运单与提单Zui大区别是其不能流通转让,货物只能交给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可以无单放货,只需辨明收货人身份。
(2)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但可以征得开证行同意,以开证行作为收货人协助受益人控货。而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须提示该单据,即可领取货物,而提单必须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货物。
(4)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项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对银行的债权没有保障,而提单对银行的债权是有保障的。

3、租船合约(合同)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租船合约(合同)提单是利用租船方式进行海上运输时签发的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通常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整条船进行货物运输,船舶没有固定班期、航线、固定停靠港口,而是以一次的租船合同(租约)为依据,适合承运一些大宗货物,如钢铁、矿石、粮食、石油及工业原料等。
租船提单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较为常见,其在作为以提单或货物担保时效力是受租船合约限制的,而银行人员很少去关注租船合约,从而形成租船提单合约下贸易融资业务的较大风险隐患。总结其主要风险点大致如下:
(1)租船提单为简式提单,非完整的独立性文件。
根据UCP600第22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要求或允许租船合约提单,否则银行是不接受这一运输单据的。就是因为租船合约提单通常为简式提单,只记载货名、数量、船名、装货港、目的港等,其余从略,其他一切条件依照租船合约办理,非完整的独立性文件,当提单条款与合约相抵触时,以租船合约为准,提单条款将失去效力。

(2)租船合约提单条款不直观。
租船合约提单不像海运单的条款可以直接在单据上看到,第三方无法从提单上了解租船合约的内容,容易遭受不测损失。如,租船合约中往往有留置条款,规定如承租人未缴纳船费及其他费用时,出租人将保留拒绝交货的权利,甚至可以拍卖货物予以抵偿。银行的开证、议付等常以货物作抵押,如果任凭出租人拍卖而银行不得知,银行权益没有保障。

(3)复杂的多重当事人。
租船人有时是租船船东,由其承运货物,此种情况下,一笔业务就有可能受到双重租船合约的影响。加之提单可能被转让第三者,这就可能构成多重当事人,如船东与租船船东、船东(租船船东)与发货人、受让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较为复杂的多边关系及不同责任,一旦出现纠纷,不仅是银行,货方有时也难以处理。

(4)涉及的货物数量、金额比较大。
租船合约提单所涉及的货物数量、金额都比较大,加之租船营运的业务性质,在租船运输形式中发生海事欺诈的比率要比一般班轮运输大得多。例如,有时发生为骗取保险金而沉船、纵火焚烧船舶,买卖双方为骗取银行贷款而致船舶驶向他处等。

(5)租船船东逃遁,船主无法完成航程致使货物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在期租情况下,船主自租船船东处收取部分预付运费后装船驶往目的港。此时租船船东却从货主处取得全部运费后逃遁,船主便无法完成航程。此时若船主与货主达不成协议,船主则可能试图出售货物以抵补他的费用损失。而买方在银行授信开证,得到表面相符的单据后付款,或受让人付款购得提单后,由于租船合约提单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得不到货物,或一直担负着得不到货物或货物受损失的风险。

综上,租船合约提单与海运提单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特别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租船运输也是经常被选择的运输方式。但是否接受租船合约提单,要视不同业务情况区别对待。

4、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即多式运输单据,同时也是证明多式运输合约的一份单据,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时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

其以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两种方式发出。多式运输单据以可流通形式发出的特点是其是物权凭证,Zui初持单人是受益人,背书转让给开证行,开证行再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尚未将提单提交承运人用来提货之前,可以持有提单,出售货物,收取对价,背书转让给新的买主,新的买主还可以再转让,该运输单据就在市场流通,凭一张正本单据即可提货,比较常见的是陆运+海运两种运输方式联合的运输单据。多式运输单据以不可流通形式发出,注明指名收货人,其特点是不提交正本单据,交货给证明身份的收货人,不能背书转让,单据非物权凭证,Zui后一程运输方式多为陆运,较少见到空运。

5、空运单据(Air Waybill, AWB)
空运单据是在航空运输方式下,由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飞机装载货物进行运输而签发的货运单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很多情况下,空运提单并不是提货的必要条件,收货人要凭到货通知办理提货。因此航空运单不能控制买方付款,更不能作为提供给银行的抵押品。

6、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1)公路运输
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运输单据有三种:国际公路运输协会运单(CMR/Consignment Note)、公路运单(Road waybill)、汽车运输公司提单(Truck Company’s Bill of Lading)。公路运输单据不是议付或可转让单据,也不是所有权凭证。

(2)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是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付的全部费用,铁路部门在运单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可作为卖方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凭证。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到达终点站,Zui后交给收货人。终点站凭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并点交货物。铁路运单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3)内陆水运单据
根据布达佩斯内河运输公约,内陆水运单据是指一种以出具提单、运单或任何其他内陆水运贸易中使用的单据的形式,证明内陆水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运输单据。内陆水运通常是连接空运或海运的运输一部分,非物权凭证。


7、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快递收据是由空运公司或快递公司签发给托运人,表明收到货物并将按约定向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运输单据。
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是盖有邮戳的、由邮政当局在收受对外邮寄发送的货物后签发给寄件人的单据。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均不是物权凭证。


8、仓单(Warehouse receipt)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但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由于仓单可以出具多份,要防止货物所有权人利用各家银行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一批货物重复质押融资的风险。

9、LOI(Letter of Indemnity)
燃料油贸易中常见一种单据。燃料油进口采购贸易中转手现象非常常见,提单和其他发运单据因货物的转卖而在各卖家和买家之间流转。由于单据流转到达的时间往往迟于货物到港的时间,因此在燃料油进口采购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货已到港而正本提单及其他发运单据尚未流转至Zui终贸易卖家手中的情况,导致燃料油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通过银行提交正本提单和其他发运单据。而燃料油采购特殊的定价方式,要求买方在货物到港之后的有限的规定时间内定价、付款、提货。为了解决正本提单的转让与付款之间矛盾的问题,信用证项下经常规定允许受益人通过提交保证书(LOI)来代替提单及其他发运单据,并凭发票和保证书(LOI)付款。实务中,信用证下支款有近90%是要求提交保证书(LOI)进行的,所以在燃料油信用证中,难以通过控制提单掌握货权。

10、其他单据
在国内贸易和转口贸易中还经常会见到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提货单(Delivery Order)等其他证明货物收放的单据。货物收据,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事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当提单在收货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终局证据。提货单是收货人任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提货单(Delivery Order)均无货权。

综上,除海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Zui后一程为海运、仓单有货权外,其他单据均无货权,或受制于其他合约才能判断是否掌握货权。

附表:
单据名称
特点
货权

多式联运单据
单据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陆海联运,后段是海运,有货权;后段不是海运,无货权。

海运提单
包括港至港海运运程,可流通,凭一张正单提单可提货。
有货权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包括港至港海运运程,不可流通,货交指名收货人。
无货权

租船合约提单
可流通性受租船合约约束,按租船合约交货。
货权取决于租船合约

空运单据
仅一种运输方式的不可流通转让的运输单据,货交指名收货人。
无货权

公路、铁路或内河水运单据
仅一种运输方式的不可流通转让的运输单据,货交指名收货人。
无货权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包括邮局或快递公司发货的不可流通单据,货交指名收货人。
无货权

仓单
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流通转让。但由于其可出具多份,要防止重复质押的风险。
有货权

LOI
燃料油贸易项下的一种单据
无货权

其他单据
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提货单(Delivery Order)等单据
无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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