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对于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以后设立时候的股东要谨慎,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法律风险会加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
3.丧失股权。未按期限缴纳出资的股东面临丧失股权的法律风险。丧失股权的股东有诉权,现
实中有很多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投入、股东借款、出资分不清的情况,可见以后股东失权异议诉讼
应该会增多。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
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
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
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