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必要时调整免、保税货物范围和进口主体范围。
自政策实施起,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应适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定期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体情况、免税或保税货物范围、进出口数据等基本情况。
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