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如何办理相关手续?(ODI)
如前所述,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三个主管部门,需要取得相应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
在发改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厅进行核准或备案。
在国家外管局地方分局进行外汇登记(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间接监管)。
本文将继续详细介绍ODI投资备案商务部及外管局的流程。两部门对于ODI的核准、备案及登记的主要要求及法规主要有:
1、商务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线上备案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核准及备案流程如下:
(a) 主体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门并未按照投资金额大小区分审批权限(发改委是有的)。
(b) 核准流程
提交核准材料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核准机关批复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者要求补正的觉得。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2备案
(a) 主体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备案管理。
(b) 备案流程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境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2. 外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故公司在发改委、商务部的审批登记等步骤都结束、拿到相关证明文件后,应至所在地银行完成外汇登记以及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a) 提交登记材料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境内机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应该持下列材料办理ODI外汇登记:
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此处证明材料通常可以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或相应的融资机构视视情况出具;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即发改委和商务部);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b) 颁发外汇登记证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3.国资委审批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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