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以上内容来源于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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