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如何填写(检务部分)

更新:2025-02-02 08:08 编号:26667592 发布IP:14.154.17.131 浏览:1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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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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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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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30032643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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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清关单证办,熏蒸商检植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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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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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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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发货人代码(选填)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代码”,现改名为“境外收/发货人代码。

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必填)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提醒注意: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收发货人(外文)”,录入要求无变化。

启运港(必填)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 
(一)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二)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启运口岸”。

入境/离境口岸(必填)
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Zui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Zui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入境/离境口岸”,录入要求无变化。

货物存放地点(必填)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存放地点”,现改名为“货物存放地点”,录入要求无变化。

提运单号(条件必填)
在货物实际进出境触发必填项。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提运单号”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现合并为“提运单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B/L号(选填)
填报入境货物的提货单或出库单号码。当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时无需填写。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提/运单号”,现改名为“B/L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原报检“提货单”与原报关“提运单”项目意义一致,合并为“提运单号”后,原报检“提/运单号”改名为“B/L号码”。

包装种类(必填)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其中,运输包装即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运输包装对应的2位包装种类代码。例如:使用再生木托作为运输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再生木托”或代码“92”。
若还有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则在“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2位包装种类代码,在“包装件数”栏目中填报对应件数数字。
例如:其它包装中含有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包装种类”和原报检项目的“包装种类(含辅助包装种类)”,现合并为“包装种类”。

集装箱号 (选填)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集装箱号。一份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现合并为“集装箱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集装箱规格(选填)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在本栏按照《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
例如: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普通2*标准箱(L)”,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 “11-普通2*标准箱(L)”。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集装箱规格”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码(含集装箱规格)”,现合并为“集装箱规格”。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必填)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该项目为新增项目。

集装箱货重(必填)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集装箱货重。
其中,集装箱货重录入集装箱箱体自重(千克)+装载货物重量(千克)。例如:集装箱重量和箱内装载的200箱商品重量合计为15555千克时,在本栏录入“15555千克”。
提醒注意:本栏只能填报以“千克”为单位的重量数字,其它计量单位应该转换为“千克”后填报。
该项目为新增项目。

集装箱拼箱标识(选填)
进出口货物装运集装箱为拼箱时,在本栏选择“是”或“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拼箱标识”,录入要求无变化。

启运日期(必填)
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启运日期”,录入要求无变化。

原箱运输(选填)
申报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根据是否原集装箱原箱运输,勾选“是”或“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原箱运输”,录入要求无变化。

关联号码及理由(选填)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报关单时,在本栏中填报相关关联报关单号码,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关联报关单的关联理由。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关联报检号、关联理由”,现改名为“关联号码及理由”,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选填)
填报“所需单证”项下“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时,在确认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后,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勾选申请单证类型,确认申请单证正本数和申请单证副本数后保存数据。
提醒注意:系统会根据报关单已填制的信息,自动返填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等字段信息。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所需单证”,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编码(原CIQ编码)(必填)
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中,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养殖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 中,选择“102”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原产地区(选填)
入境货物填写在原产国(地区)内的生产区域,如州、省等。
例如:申报原产于美国纽约的樱桃,在本栏录入“840097-美国纽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原产地区”,录入要求无变化。

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必填)
进口申报境内目的地和目的地,出口申报境内货源地和产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Zui终运抵地,其中Zui终运抵地为Zui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提醒注意:
(一)Zui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Zui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二)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Zui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进口货物需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需在“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时操作如下: 
1. 在“境内目的地”栏选择“44019-广州其他”,或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栏目自动生成“44019-广州其他”。
2. 在“目的地”栏选择“440100-广东省广州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入“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和原报检项目的“目的地/产地”,现合并为“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

特殊业务标识(选填)
属于国际赛事、特殊进出jungong物资、国际援助物资、国际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提醒注意: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无需勾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特殊业务标识”,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必填)
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验检疫机关。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报检机关”,录入要求无变化。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必填)
填报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关。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口岸机构”,录入要求无变化。

领证机关(必填)
填报领取证单的检验检疫机关。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领证地”,录入要求无变化。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选填)
需要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在本栏填写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
提醒注意:不需目的地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无需填写。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目的地机构”,现改名为“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录入要求无变化。

企业资质类别(选填)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选择填报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  
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包括: 
(一)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进口水产品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水产品储存冷库备案; 
(三)进口肉类填写: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四)进口化妆品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五)进口水果填写:进境水果境外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六)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进口企业备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八)进口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号及名称,两者须对应准确。 
(九)其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申请、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申请、进境栽培介质使用单位注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进口代理及使用单位备案、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单位注册、进境粮食加工储存单位注册、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进口棉花境外供货商登记注册、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 。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编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企业资质编号(选填)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填报货物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对应的注册/备案编号。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企业资质编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使用单位联系人(选填)
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名字。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使用单位联系人”,录入要求无变化。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选填)
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的电话。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使用单位联系电话”,录入要求无变化。

UN编码(选填)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在“危险货物信息”中填写危险货物对应的UN编码。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危险货物和包装信息”,现改名为“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UN编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非危险化学品(选填)
企业填报的商品HS编码可能是危险化学品时,会弹出“危险货物信息”窗口进行提示,企业可在“非危险化学品 ”栏目选择“是”或“否”。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危险货物和包装信息”,现改名为“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非危险化学品”,录入要求无变化。

危包规格(选填)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根据危险货物包装规格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规格代码表》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规格”中,选择填报危险货物的包装规格代码。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危险货物和包装信息”项下的“危包规格”,现改名为“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规格”。

危包类别(选填)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类别”中,勾选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一类: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
二类: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
三类: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危险货物和包装信息”项下的“危包类别”,现改名为“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类别”,录入要求无变化。

危险货物名称(选填)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险货物名称”中,填写危险货物的实际名称。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危险货物和包装信息”项下的“危险货物名称”,现改名为“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险货物名称”,录入要求无变化。

货物属性代码(选填)
根据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属性代码表》,在本栏选择货物属性的对应代码。有多种属性的要选择。
提醒注意:
(一)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必须在入境民用商品认证(11目录内、12目录外、13无需办理3C认证)中勾选对应项;
(二)食品、化妆品是否预包装、是否首次进口,必须在食品及化妆品(14预包装、15非预包装、18首次进口)中勾选对应项;
(三)凡符合原质检总局2004年第62号令规定含转基因成分须申报的,必须在转基因(16转基因产品、17非转基因产品)中勾选对应项;
(四)“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18首次进出口、19正常、20废品、21旧品、22成套设备)中勾选对应项;
(五)特殊物品、化学试剂,必须在特殊物品(25-28ABCD级特殊物品、29V/W非特殊物品)中勾选对应项; 
(六)木材(含原木)板材是否带皮,必须在是否带皮木材(23带皮木材/板材、24不带皮木材/板材)中勾选对应项。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货物属性”,录入要求无变化。

用途代码(选填)
根据进境货物的使用范围或目的,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用途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填报。
例如:进口货物为核苷酸类(HS2934999001)时,用于工业时,应在本栏选择“工业用途”;用于食品添加剂时,应在本栏选择“食品添加剂”。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用途”,录入要求无变化。

所需单证(选填)
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所需单证”项下的“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中,勾选申请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类型。
提醒注意:申请多个的可多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所需单证”,录入要求无变化。

检验检疫货物规格(选填)
在“检验检疫货物规格”项下,填报“成分/原料/组分”、“产品有效期”、“产品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型号”、“货物品牌”、“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等栏目。
提醒注意:
(一)品牌以合同或装箱单为准,需要录入中英文品牌的,录入方式为“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二)境外生产企业名称默认为境外发货人。 
(三)特殊物品、化妆品、其他检疫物等所含的关注成分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具体成分、食品农产品的原料等,在“成分/原料/组分”栏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货物规格”。

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选填)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编号。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号码时,须全部录入。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选填)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中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序号。
提醒注意: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该项目源自原报检申报项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选填)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中,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本次实际进出口数(重)量。
提醒注意: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该项目源自原报检申报项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录入要求无变化。

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选填)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涉及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的,须全部录入相应的证件类别。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录入要求无变化。

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选填)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名称。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名称时,须全部录入。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录入要求无变化。

VIN信息(选填)
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包括:VIN序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单价、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发票所列数量、品名(英文名称)、品名(中文名称)、提运单日期、型号(英文)、质量保质期等11项内容。
提醒注意:
(一)车辆识别代码(VIN)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二)支持导入VIN码信息导入。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产品资质”项下的“VIN信息”,录入要求无变化。
来源: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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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詹伟杰
注册资本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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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公司简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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