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机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向相应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以及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延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注: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