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对于有限公司规定了五年的实缴期限,相较于2013年之前的公司法还是有所宽松的。毕竟那个时候原则上是两年,投资公司才有五年的优待。新法明确了一件事情,那就是未实缴股东的补充责任。原文是这样讲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会导致一个什么结果呢?我想大多数未实缴股东在实缴前是不敢轻易转让股权的。这是有认缴制以来所未有的规定。 其二、对于股份公司,则是规定了“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不仅取消了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分期认缴的情况,更是要求成立即缴清。这是直接回到了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前的规定了。即1993年公司法首次颁布至2004年历次修订是此种规定,到了2005年修订公司法就允许分期认缴,且只限制首次需立即实缴。2013年更是取消了首次出资立即缴纳的规定。 对此我的疑问是,发起人是全额缴清,如果后来增资进来的股东可以分期吗?新公司没讲,但貌似不可以。 综上,新公司法没有取消认缴制,认缴制只在有限责任公司保留,股份公司则成立即实缴。即便是有限公司允许认缴,也增加了转让人的补充责任规定,使得未实缴不敢轻易转让,倒逼转让前完成实缴,注册资本更有着落。
为什么新公司法几乎取消认缴制?
2024-01-10 14:03 14.155.45.166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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