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须考虑以下因素:
在该第三国的投资强度;
在该第三国的研发强度;
在该第三国的生产工序的性质;
在该第三国的生产设施的复杂程度;以及
在该第三国完成的工序的价值在进口到美国的商品的价值中是否只占小部分。
商务部不会只根据其中单一的因素作出判断,而会综合考虑全部相关的因素和情况。
一旦认定涉案商品构成规避,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对来自该第三国的涉案商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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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部分中资制造企业到泰国投资设厂,都把规避外国市场尤其是美国、欧盟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重要目的。美、欧政府近年来加强了对来自东南亚国家的产品的反规避调查。中资制造企业投资泰国,要重视反规避调查的风险。本文简要介绍美、欧的贸易反规避规则,供投资者参考。
美国反规避规则
美国《1930年海关法》第781(b)(1)条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与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同类或相似但在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商品开展反规避调查。
在进行反规避调查时,美国商务部重点审查在第三国实施的组装或完成工序是否是轻微的或不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