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产品出口到RCEP成员国 ,原产地证的要求是怎样的?
原产地证书被称为“经济护照”,“纸黄金”,是企业享受优惠关税的凭证。我身边很多很多外贸企业朋友关注的问题是:新签署的RCEP协定在关税优惠及原产地规则方面有哪些成果呢?
在原产地证方面,RCEP使用区域累积规则累积规则在国际上的解释为:允许国家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产地的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加工,由此而生产的产品并不丧失优惠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举个例子也许更容易理解:某含有日本进口原料的产品若从我国出口到泰国,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我国将可能被认定为原产国,产品享受优惠关税。与之前的双边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对比过后不难发现(比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它进步了很多。
这样一来,RCEP的15个成员国可以使用区域累积原则,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这将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
问:RCEP产地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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