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放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第七条小额放贷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放贷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应当标明“小额放贷”字样,并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登记。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相关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小额放贷”字样。
设立小额放贷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出资设立小额放贷公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信誉良好,zui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和高ji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包括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履职所需的专ye知识和3年以上从事金融、会计、法律或者其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验等;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第九条、小额放贷公司主发起人(或者zui大股东)应当为法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二)近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60%;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前款(一)至(三)项规定的财务指标根据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第十条 小额放贷公司主发起人(或者zui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股东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或zui大股东出具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法人股东出具近一个月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4、法人股东出具企业信用报告
5、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6、拟任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
7、公司章程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9、授权委托书
10、经办人身份证(电子证照调取)
1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电子证照调取)
12、拟任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的身份证(电子证照调取)
13、自然人股东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14、自然人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15、自然人股东出具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16、自然人股东身份证(电子证照调取)
1、申请与受理
步骤: 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2、审查
步骤: 审查
办理时限:4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审核。
办理结果:审核流程
3、决定
步骤: 决定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按承诺时限,作出对该申报事项审批决定,开具审批决定书并寄出。
办理结果:批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