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所需备案单证
2024-11-30 08:08 14.154.3.114 1次- 发布企业
-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 认证
- 资质核验: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入驻顺企:第3年主体名称: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32643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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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清关单证办,熏蒸商检植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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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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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第二条,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2、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出口企业是否可以采用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留存备案单证?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规定的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留存备案单证,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应调整分类管理评级,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单证等情形的,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第(三)项规定,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若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且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成立日期 | 2015年0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伟杰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 ||
公司简介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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