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运 退运返修 深圳保税区退运 退运返修货物
出口企业把货物出口到国外销售,出口货物因为包装、标签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出口后使用过的还有维修价值的电子产品需要返厂维修怎样退运回国内?如何办理货物退运进口手续?什么方案Zui省时间、Zui节约成本?
选择不同的退运方式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其海关监管方式和要求也不同。
如果退运货物比较少的包裹类,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的话可以以快递包裹方式进口,也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交税进口,前提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很多使用过的废旧电子产品是禁止进口的。
方案一:以"修理物品"的方式退运回国内工厂。
“修理物品” 保证金方式退运返工后再复运出境
适用范围
1.各类进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需要缴纳与税额相等的保证金,货物退运后需要在6个月内维修完毕复运出境才可退还保证金。
流程:1. 所退运的货物必须是原产中国的,有正常报关出口的原始装箱单、价格、贸易合同、原出口报关单。
2.提供维修合同、维修报告。
3.向退运进境口岸海关提交退运资料申请审批、报关。 缴纳保证金后车辆过境运输到国内的维修工厂。
4.工厂返修后,6个月内复运出境,申请退保证金。
方案二:以“退运货物”监管方式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
办理退运报关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能充分验证质量问题的不良品照片多张
2.未退税证明或已退税再补税证明
3.原出口报关单证
4.中英文退运协议
5.国外买家提供的不良品检测报告
6.退运情况说明(说明产品的具体质量问题以及提供良品的质量标准)
方案三:保税维修。
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原深圳出口加工区)具有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对区内取得保税维修帐册的物流企业开展从事保税维修业务。保税维修只针对原产中国出口的产品,并且在保税维修目录内的产品才可以进入保税区进行维修。
出口货物退运一般有三种方式:
1.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因各种问题需要把货物退运回国内工厂不再出口的—退运货物。
2.是出口的货物需要退运回来返修后复出口的情况—修理物品。
3.以保税维修方式退运到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进行维修后再复运出境。
保税维修操作流程:
1.提供保税维修产品备案资料:原出口报关单、现在需要退运回来的产品装箱清单、品牌授权书、维修合同、维修流程图。
2.货到香港,保税区海关备案通过后报关进入坪山保税区仓库。
3.工厂可以把维修工具申报进入保税仓库,用过后还可以报关出去。
4.工厂安排维修工人进仓进行产品检测、统计需要更换的维修物料。
5.把需要更换的维修物料从工厂报关进入保税区进行产品维修和料件更换, 更换下来的旧料需要随货一同退港。
6.维修完毕后报关出到境外。
什么是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
根据〔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1.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
2.免税期限要求——“1年内”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
3.条件要求——“原状退货”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原状”,即原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