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自2014年03月01日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很多出资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将公司的认缴出资额设定的非常高,实际中出现了不少盲目认缴、天价认缴的“注水公司”,损害了利益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xinlai。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完善了认缴登记制,实现了认缴制向限期实缴制的转变,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利益相关人合法利益。鉴于新《公司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自2024年07月01日起施行,现本文作者基于自身认知和执业经验,对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五年缴足”的应对方法如下:
股东若履行全部实缴出资义务有困难的,有以下几种应对策略,供企业家们参考。
1、减资:在公司不存在影响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适当减资。一方面,运作时间较快,操作手续较为便利,另一方面,即便公司股东就减资部分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但本质与认缴制下股东追责的结果并无太大差异,并没有额外增加股东风险。但减资可能影响到企业信誉,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办理手续,切记不得违法减资。
2、股权转让:如果公司股东出资能力欠佳,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如果有其他公司收购的话,可以考虑股权变更转让。
但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故在股权转让时需考虑新股东的出资能力问题。
3、对于没有出资能力/出资意愿+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建议尽快办理工商注销:如果公司股东出资能力欠佳,或者是按期足额缴足意愿不强,且公司主体是壳公司或是没有具体开展业务,公司股东怠于注销无疑留有风险,可将不必要的公司进行注销,且实践中,如果该等公司主体已经没有对外债务,则相对注销程序会比较简单。
4、有出资能力+有业务发展需求—可以考虑注销后重新注册:新《公司法》并不要求公司注销前股东必须完成出资,当然未来也不排除要求会严格。如果重新注册新公司对现有业务影响不大,也可以尽快采用先注销再注册的方式,落袋为安。相比减资操作,注销公司的难度和税务风险更小,注销可以一并解决公司遗留的历史问题,重新轻装上阵。
5、知识产权(专利)验资实缴:非实物出资可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工商核验后即可充当注册资本补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