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理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点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境外投资ODI的项目分几类境外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1、鼓励类:基础设施业、产能和装备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农业、带一路投资。2、限制类:房地产业、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3、禁止类: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等行业、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