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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 22 - 基金; (四)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五)合格境外投资者; (六)资金或者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设立的基 金;(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司治理安排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扩募:
(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
(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
者单笔投资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本条规定事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设置重大变更等可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约定当公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由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公募基金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按照经一般法理分析,公平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之所以对私法关系进行调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其
他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制定并执行自
有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财务、账户、系统、业务
等隔离安排,切实防范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并按照规定报
送信息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地;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重大风险;
(四)遭受重大投诉,或者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
准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
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遵循可用、安全、合规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和业务操作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对基金管理业务等活动依法安全运作提供支持
第九十七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信息技术系统,调阅相关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 3 -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代办四川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提出申请,证券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通过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采取措施,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二十四条进行:
(一)以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取得的资金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增资;抽逃资本;违规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违规处分股权,变相规避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任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擅自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等活动;
(三)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占有或者转移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违规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其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四)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为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关闭分支机构和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抄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一条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