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加拉,中国投资者可以设立3种实体类型,分别是新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联络处/代表处。这3种实体类型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一)孟加拉新公司/子公司
允许外资所有(绝大多数行业),也可以与当地/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合作者设立合资公司;
有限公司可以从本地和国际来源获取贷款;
本地公司可以经营公司备忘录中包含的任何业务,这些业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改;
税后利润和资金可汇回本国,须经批准;
无Zui低的注册资本金限制。
(二)孟加拉分公司
分公司的名称必须与母公司的名称相对应;
经孟加拉投资发展局(BIDA)批准后,方可开展商业活动;
所产生的收入允许在缴纳税款后连同利润一同汇回,但须经BIDA批准;
不能从当地借款,母公司对其承担债务和法律责任。
(三)孟加拉联络处/代表处
联络处和代表处基本无区别;
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即不允许产生收入;
所有的建立和运作费用,包括联络处的外籍人员和当地雇员的工资,都必须由国外的母公司通过外汇汇入来承担;
- 不允许从孟加拉国汇出任何形式的汇款,除从国外汇入的金额(未使用部分)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