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备案的适用范围
根据37号公告的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为:
1、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则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即除了上述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都可以适用备案制。
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备案事项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适用备案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备案的事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2、外商投资企业下列事项的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
3)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4)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备案);
5)合并、分立、终止;
6)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7)中外合作企业先行收回投资;
8)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战略投资”系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备案手续较审批手续有所简化,但备案制下实务操作中务必注意如实际控制人信息等内容,以免影响企业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诚信状况或遭受商务部门的处罚。
外商投资备案提交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Zui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8、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