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批流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登记,即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启动、分别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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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批准后,外汇局和银行是否还有其他限制?
(一)ODI前期费用登记
中国企业因境外直接投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的,需到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前期费用不超过中方投资额15%不超过300万美元。办理材料如下: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二)存量权益登记
境外投资企业(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含)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被确定参加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还应按季度报送存量权益数据。多个境内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应确定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Zui多的原则上为申报责任主体。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外汇局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申报以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管控,并依法进行处理。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