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总体要求
更新:2025-01-15 08:08 编号:27133873 发布IP:14.154.49.5 浏览:29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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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本规范所称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国际贸易融资可以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和转口贸易融资等。在进口贸易融资中,主要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和进口代付等业务。在出口贸易融资中,则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和出口代付等业务。如果各行业务品种名称不同,或存在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则适用“穿透原则”,即根据业务的实质适用相应的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1、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2、生产经营正常。
3、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5、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6、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1、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2、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①真实性。
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一致性。
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③合理性。
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3、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坚持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基础,了解客户对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品种、融资币种等的实际需求,使贸易融资各项要素与实体经济需求合理匹配。客户从各家银行所获取的贸易融资总额应与客户海关进出口总量或实体经济交易总额匹配;对确属必要的接续型、组合型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额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其海关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的两倍。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客户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客户的融资情况深入调查。
4、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
5、本规范提倡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并要求银行无论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经营要求,禁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本规范提倡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6、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注意单证审核要求、时间限制、业务类型限制。对于受限制或应不予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均应按规定进行有条件办理或不予办理。
三、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融资币种与实际经营需求明显不匹配。
(二)基础交易涉及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或疑似构造交易。如离岸转手买卖,关联企业间将大额提单、仓单等货权单证频繁转手买卖。
(三)注册时间短或属辅导期企业,但进出口量或结算量急剧膨胀。
(四)企业账户开立、购汇申请等日常业务办理均由招商人员或代账会计等代理人代办。
(五)企业注册资本较小、但账户往来资金量特别巨大和频繁、且账户日均余额极小、无沉淀资金。
(六)企业短期内大量、集中、频繁购汇、且交易对手较为单一;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如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多是通过网银转账。
(七)交易标的物属于体积小、运输成本低、价值高的敏感商品,如贵金属、集成电路芯片等电子产品、矿砂等大宗商品。
(八)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
来源|成方链
本规范所称的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国际贸易融资可以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和转口贸易融资等。在进口贸易融资中,主要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和进口代付等业务。在出口贸易融资中,则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和出口代付等业务。如果各行业务品种名称不同,或存在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则适用“穿透原则”,即根据业务的实质适用相应的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1、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2、生产经营正常。
3、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5、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6、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
1、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2、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①真实性。
核对贸易项下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一致性。
各银行应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加强贸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之间是否矛盾。在对初次办理业务的客户或对本笔贸易存疑的情况下,可要求客户补充提交本笔贸易下涉及的其他单据,并对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③合理性。
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融资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各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
3、银行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坚持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基础,了解客户对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品种、融资币种等的实际需求,使贸易融资各项要素与实体经济需求合理匹配。客户从各家银行所获取的贸易融资总额应与客户海关进出口总量或实体经济交易总额匹配;对确属必要的接续型、组合型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额原则上分别不应超过其海关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的两倍。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对于客户明显超额、超限、异常融资需求,银行应对客户的融资情况深入调查。
4、贸易融资业务中若存在代理同业业务的情况,如代理同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等,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及对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责任应归属于实际承担业务风险的银行。
5、本规范提倡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并要求银行无论有无风险敞口,均应确保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遵守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经营要求,禁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本规范提倡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产品创新等多种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6、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注意单证审核要求、时间限制、业务类型限制。对于受限制或应不予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均应按规定进行有条件办理或不予办理。
三、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一)客户所申请的贸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明显超出实际需求,融资币种与实际经营需求明显不匹配。
(二)基础交易涉及大额、频繁的关联交易或疑似构造交易。如离岸转手买卖,关联企业间将大额提单、仓单等货权单证频繁转手买卖。
(三)注册时间短或属辅导期企业,但进出口量或结算量急剧膨胀。
(四)企业账户开立、购汇申请等日常业务办理均由招商人员或代账会计等代理人代办。
(五)企业注册资本较小、但账户往来资金量特别巨大和频繁、且账户日均余额极小、无沉淀资金。
(六)企业短期内大量、集中、频繁购汇、且交易对手较为单一;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来源可疑,如购汇所用人民币资金多是通过网银转账。
(七)交易标的物属于体积小、运输成本低、价值高的敏感商品,如贵金属、集成电路芯片等电子产品、矿砂等大宗商品。
(八)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
来源|成方链
成立日期 | 2015年0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伟杰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 ||
公司简介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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