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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出口贸易中要慎用“记名提单”?

更新:2024-05-10 08:08 发布者IP:14.154.49.24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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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清关单证办,熏蒸商检植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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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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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绝大部分货物都是经过海上进行运输,而提单(Bill of Lading, B/L)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Zui重要的单据。通常认为,提单首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同时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货凭据”,并且提单还是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其保证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持有人。此外,海运提单的使用范围也很广泛,国际上在途货物的买卖通常也是通过买卖提单来进行的,在众多的国际贸易中,如采用银行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C)支付方式进行收款时,提单都是bukehuoque的单据。
   提单的分类有多种,包括已装船提单(On Board)、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有清洁提单(Clean)、不清洁提单(Claused),有直达提单(Direct)、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联运提单(Through)等不同分类,其中记名提单(Straight)、不记名提单(Bearer)、指示提单(To order of)是一种重要的分类,本文将重点谈一下其中的“记名提单”。


案例分享

案例一
   中国某A公司与澳洲B公司签订了出口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根据B公司的要求,A公司通过承运人以Zui终买家C公司为收货人签发了“记名提单”。货到港口后,B公司以Zui终买家C公司经营情况不好为由,拒不付款。后来A公司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Zui终买家C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而海运提单是“记名提单”,收货人为C公司,不可背书转让,A公司一时陷入了被动局面。

案例二
   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并约定款项通过银行托收(Collection)的方式进行结算,海运提单为记名提单,以美国B公司为收货人。A公司后来如约发货并取得了两套记名提单,随后A公司将收款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单到美国代收行,但迟迟未收到代收行的反馈。A公司经过进一步了解才得知,原来货物已被美国买家B公司提取。托收行紧急致电要求代收行收款,却被告知付款人B公司并未付款赎单,两套记名提单仍在代收行处听候指示。

   就前述案例二而言,该记名提单明确规定适用美国法,所出口货物的卸货港也在美国,故根据美国法的规定,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承运人无需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给指定收货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在银行托收方式下,托收行义务仅为根据出口商的指示向进口商进行付款提示,而对于进口商是否能够付款,以及何时付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一来,出口商就只能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出口商就可能面临着钱货两空的境地。


记名提单的提货问题
   关于记名提单的提货问题,目前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各不相同。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持有正本提单的提货人,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是要向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对于出口商(托运人)的保护问题,Zui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更明确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在中国法律下,记名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完全在托运人手中,托运人可以在运输途中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乃至于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如果中国出口商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付款前,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有机会变更记名提单的收货人等,一般不会出现大问题。
   但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有的提单适用的却是中国以外的法律,情况就可能不一样了。如根据美国法的规定,记名提单收货人无需提交提单正本,即可提货。《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有权收取货物的人……公共承运人可以将提单下的货物交付给不可转让提单的记名人”,说明即使在提货人没有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但承运人经过查实,确定提货人的身份就是正本提单记载的收货人,就可以放货给提货人,托运人也是无法追究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的。
   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了承运人未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情况时,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适用于提单的准据法来进行判断,准据法不同,判定结果也可能不同。如在“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原审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判决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但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适用美国法律,承运人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正本的义务,据此判定承运人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
   就前述案例二而言,该记名提单明确规定适用美国法,所出口货物的卸货港也在美国,故根据美国法的规定,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承运人无需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给指定收货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在银行托收方式下,托收行义务仅为根据出口商的指示向进口商进行付款提示,而对于进口商是否能够付款,以及何时付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一来,出口商就只能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出口商就可能面临着钱货两空的境地。


总结建议
   鉴于以上分析,为了规避相关风险,作为参考性的意见,我们建议在国际贸易中,就运输提单来说:
    一、尽量不要选择记名提单,而选择签发指示提单。根据相关国际惯例,指示提单通常被认为是物权凭证,且承运人需要凭单放货,故只要出口商还能控制指示提单,就等于掌握着货权,承运人无单放货就应承担责任,这样无单放货的风险会大大减少;同时,万一出现买家拒绝提货的情况,出口商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提单的方式将货物进行转卖。
   二、如果确实要签发记名提单,请选择好提单适用的准据法。如果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较弱势地位,而进口商坚持使用记名提单的话,出口商则要守住准据法适用的底线, 一定要清楚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否则就有钱货两空的风险。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中国出口商应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并由中国法院管辖。如上所述,中国法律制度已经明确记名提单也需要凭单提货,并且托运人始终把握着货物的控制权,可以指示承运人停止运输或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这样就等于给出口商又多了一道保险。
   三、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出口企业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指定货代的潜在风险,尽量采用CIF类贸易术语,以便更好地把控货物运输环节。如确需使用记名提单,建议出口企业与承运人另行签订一份禁止无单放货协议,约定承运人只有在收到出口企业的放货确认函后才可以向国外买家放货,以降低记名提单项下的潜在风险。
四、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式,建议出口企业善用出口信用保险等专业风险管理工具,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旦遇到信用风险事件,主动寻求中国信保的帮助,争取Zui大程度减少损失,保障收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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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詹伟杰
注册资本500
主营产品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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