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37号文?
37号文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可以说37号文的诞生,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三个境内居民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第一,成功办理37号文登记后,境内居民可以合规持有境外股份。第二,境内居民可以合规进行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项目。第三,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可以将该资金回调回国。
为了更加明确37号文中的重要信息,我们将37号文拆分为三个部分来进行理解。
1、境内居民:
原文中的【境内居民】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中国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是涵盖了企业创始人、企业的中国籍股东以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
第二类则是,具有双重境内境外身份以及特定的境外人士。他们会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依照37号文条例规定,这两大类人群都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才能合法合规地进行跨境投融资交易。
2、境内外资产及权益:
37号文的第二部分指出,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凭借合法持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是倾向申请人以其持有的一家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境内权益”办理37号文的登记。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境外权益及资产”,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条例来对此类资产及权益进行所有权认证,不建议申请者实际操作中使用。
3、特殊目的公司:
Zui后,37号文中提及的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也是大多数境外上市企业的必经之路。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非常多的阻碍和限制,一般情况下境外上市的首要步骤就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搭建红筹架构。理解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有助于让企业清晰37号文登记的具体时间点,以免造成后续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