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MA标识章使用
对于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的第三(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现相关机构解读为:一份报告中,只要有未通过CMA认定的项目(例如一份报告有100个项目,其中98个通过CMA认定,2个未通过),在报告中清楚标注出非资质认定的项目,且备注”其结果仅供客户内部使用,不具备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字眼,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盖CMA章。请问这是否正确释义?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要求。
03、CMA对废止标准是否受理
我机构为上海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想申请告知承诺扩项,遇到一个问题:所扩产品标准是现行的,该标准某参数引用了2006年的一个废止方法标准,现行的方法标准是2019年版的。原则上产品标准和其引用的方法标准应一起申请CMA扩项,请问,CMA是否受理废止的方法标准的申请?如果不受理,机构应该如何申请该产品标准全部或者部分能力?谢谢指导~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如该产品标准仍然有效,可依据产品标准引用的旧标准申请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