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范围:
1、适用于中国在IECEECB体系中声明予以认可的CB测试证书所依据的标准目录范围内,又在PSE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类别。
2、日本的电气产品的安全标准和测试方法基本上都向IEC和ISO****靠拢,尤其是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照明电器等产品的标准基本上都是等效或等同采用IEC/ISO标准。
P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基本原则:
1、CB报告和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PSE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2、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PSE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不一致,PSE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3、颁发CB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日本《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对应IEC标准的版本。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日本《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中现行的日本标准,对于日本标准的偏离应补做合理的差异试验。如果CB证书和报告已超过三年,认证机构可提出质疑。
4.CB测试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按《CB整机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原则》执行。
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0.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在CB测试证书的认可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遵照《CB证书互认过程中争议的处理程序》执行。
6.认可CB证书时,PSE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进行附加试验的权利。
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原则
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按《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规则》别表二型式区分进行
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査。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申请产品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如果未能覆盖日本的国家差异,则应补做差异试验。
3.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如果参数、型号等不符,则可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一致时,不能认可其CB报告。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其他型号的产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