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资金汇出
中国公民每年享有一定的购汇额度,以满足其在海外求学、旅游购物、商务出行、医疗需求以及小额投资等需求。购汇额度的总额度为5万美元,这一额度主要适用于上述各项活动。
购汇额度的额度是无法满足境外购置房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的。为满足更大的购汇需求,申请人需采取其他途径进行申请。
二、特殊目的公司(SPV)返程投资
SPV返程投资模式,作为“个人直接境外投资”业务暂停后的替代方案,其资金出境的操作依据就是赫赫有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
这份文件明文允许个人以SPV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投资活动,但其工作重点实际上在于“返程投资”,即期望通过在境外设立SPV公司,为国内带来更多的外汇流入。
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所谓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全称为“ 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简称QDII,是指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能够在中国境内进行资金募集,并对境外证券进行投资的特定投资公司(包括基金管理、证券、保险、信托和商业银行等机构)。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投资模式已逐渐得到推广和扩展,包括了等不同的出境投资方式。这种出境方式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但也为个体资金的出境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四、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一种极具创新性的金融交易模式,其基本内涵是:境内金融机构通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贷款方提供担保,以此获得境外银行的认可,进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此来保证贷款方在境外顺利获得贷款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贷款方所获得的资金也必须由境外贷款方自行向境外银行偿还。
如果贷款方无法按期偿还境外贷款,则境内担保方的抵押物将被折现以抵偿境外贷款方的欠款。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境内资金出境的可能性,但其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的可能性也远高于境内资金转出境外所获得的收益。
五、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ODI)是指境内机构以并购、参股、新设等方式直接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项目)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等权益的行为。这种投资形式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在此过程中,申请通常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及金融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因其审批过程复杂、限制较多,难度较大。
六、境外放款
七、合格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主要针对大型跨国企业,主要操作模式为各成员企业将资金汇往境内的主办企业专门账户,形成一个大型资金池(也有境外成员企业将资金汇往境外主账户,形成境外资金池,由境外主账户与境内主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并由该资金池向成员企业划拨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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