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保险人合同意识淡薄,保险条款签的草率。在一份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船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我们注意到在保险责任中,把“海盗行为”列入保险人承保的“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民众骚乱”的保险责任范围。在除外责任中却又约定:“恐怖活动、海盗行为、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样的条款让人费解,如果保险公司对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的话,那么这一条又何必在保险责任中予以约定呢?岂不是多此一举?其真实意思应是,上述所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若不是上述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严格审查,以免误导被保险人或使被保险人产生歧义。
二、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不等于一切风险。一切险是高险种之一,在投保了一切险后,被保险人已经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但并非意味着一切风险都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某些特殊风险造成的损失加以注意。例如: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再如: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质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海关、检疫等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各项规定,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船壳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衔接问题。在国际贸易中,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货物运输常常出现船舶货舱为空而买方要求的装运在甲板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失,由于买方没有办理相应的保险,卖方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按照保险惯例,保险公司只对在船舶货舱内装载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买方办理甲板货运输保险或者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尽快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四、有些险种的除外责任条款内容很笼统,但却与总除外条款相违背。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产生歧义,建议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条款进行细化。例如: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条款笼统地规定“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解释》的规定: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以上各点费用予以负责。但对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收货人拒收货物或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的除外责任未予明确。
五、投保人应认真审核保险费率及费率是否合理。在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船舶保险合同中,我们注意到该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为180万美元左右,但费率却是按220万美元计算。建议投保人应认真审核费率及费率是否合理。
六、投保人应认真审核免赔额是否合理。在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船舶保险合同中,我们注意到该合同约定了每次事故或每一事件或每延期的免赔额为25000美元或15%。该合同又约定了船舶价值为180万美元左右。建议投保人应认真审核免赔额是否合理。
深圳中外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醒:
在海运过程中,航贸人必须了解海运保险的六大盲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航贸人也应该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大程度的保障。